占有保护纠纷:李某作为原告起诉称和案外人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了地下一、二层,地上一、二层共计四层房屋,租赁期限为18年,后来办理了房屋交接,占有了所租赁的房屋。之后其发现某图文快印店占据了其租赁的房屋,而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而要求图文快印店搬离房屋,赔偿损失30,240元。律师
图文快印店称其向某物业公司租赁了房屋,支付了租金并使用房屋,承租期间并未听过有其他承租方,房屋系大楼一层通向二层的消防通道改造形成的,属于全体大楼业主使用的公共面积,是无法办出小产证的违章建筑,无权有人将其出租,大楼一二层整层出租,但有些房屋已经被小业主买下,有些早已出租,地下一二层是车库,很多也已经出售给小业主。这座大楼如果是李某承租的,李某从未支付过水电费。
第三人某物业公司称受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委托,为了对大厦6部电梯年检和恢复供电,垫付了电梯养护费、营运费8.40万元,电费80多万,物业公司为了贴补电费,将房屋出租给图文快印店。律师
物业公司和图文快印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表明,交付了毛坯状态商铺,图文快印店装修后营业。图文快印店使用的地方位于大厦一、二层的消防通道。李某称该房屋是置业公司搭建,但图文快印店称系案外人搭建,并非置业公司搭建,置业公司也表示房屋不清楚由谁搭建。《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律师
请求占有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主张者对标的物已经取得了占有,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交接书》证明原告李某占有了房屋,李某对房屋的占有体现在对房屋打扫、丈量、加锁,李某仅提供了购锁收据二份,难以证明陈述的事实。房屋在被告装修前是毛坯状态,后李某称呼文印店装修完毕后才发现房屋文印店使用,与常理不符。李某主张在文印店承租房屋前就已经占有了房屋,证据不足要求文印店搬离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