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是一家私营箱包厂的负责人,他们生产的箱包质量很不错,但因为品牌没有名气,售价却不高,和LV几乎同款的人造革皮包只有几十元,牛皮包也只有两三百元。而他们厂家的皮包款式基本是仿制LV的,远远一看还真的分不清真假。前不久,他的工厂委托商标注册机构代为注册LV0的商标,他认为到时候把“1”印刷得小一点,商品就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注册机构却说商标太接近知名品牌LV,可能无法办理。律师
为了这句无法办理,姜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自己的商标如果无法注册,自己能否在产品上印刷LV1。当然他需要将LV按正常印刷,而“1”会印刷得特别小。沈洁律师听了姜先生的法律咨询认为商品上印刷有和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徒刑,商标持有人会认为商品构成侵权。厂家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需要停止侵权,销毁相应的商品,并且赔偿合理的损失和费用。律师
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在淘宝或者七浦路等服装箱包密集销售的地方,常常有很多品牌生产仿冒知名品牌的产品,有的甚至质量比真品的还要好。但这些产品都因为侵犯了其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商标持有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销毁库存,并且做出一定的赔偿。律师
商标(tradem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商标保护可以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律师
由于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商标在箱包等系列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一般人看到上述图案时很容易会想到这个品牌,而姜先生的工厂如果生产和该品牌接近的产品,很容易被认为是仿冒的,如果被认为是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会给姜先生的工厂带来麻烦,一方面是民事责任方面的罚款等,如果金额够大还能构成刑事犯罪。姜先生工厂的产品质量很好,不应当仅仅生产和名牌产品相同的物品,如果能设计出富有自己特色的箱包,也能占据市场上的一席之地。律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何况生产和知名商标相同的产品,最高可以判处三百万元的赔偿,这样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律师
虽然姜先生称工程生产LV1的包袋,但这和LV品牌实在过于接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样的情况下姜先生单位的产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对他们工厂非常不利。律师
如果认定商品构成侵权的,根据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也就是姜先生的工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故而沈老师认为这么做得不偿失,不如继续做好自己的产品,让产品成为中国的LV。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