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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的保证人一栏重新签字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法律咨询:A君向B工厂出借一批资金,由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兼股东为公司的这批资金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2%,如逾期未归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追究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律师

合同到期后,A收到了600万元的还款,B工厂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其余利息和本金收到外商支付的信用证后立即付款。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B工厂陆续归还了4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至此本金还钱,后又归还了一部分利息。

由于B公司一直在陆续还款,A仅仅是进行了口头的催收,并没有保留有效的催款证明。由C是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故而向B口头催款时,没有向B进行主张保证责任。后诉讼时效过后,A打印了一份《债务催款信》让B公章盖章,确认尚有300多万利息尚未支付,保证人C也在B工厂法定代表人处和保证人C处分别签名。

现A君持这份《债务催款信》要求风险代理此案,关于B工厂,A君认为该公司虽没有办理破产手续,如今外贸市场不近期,该工厂已经没有支付能力。而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C是有一定资金的,足以担负这笔债务,故而要求C来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关于该函件提到了债务的由来、用途、利息和本金,对已经归还的本利也进行了确认。但保证人C在借款保证期限届后仅仅签字,并没有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债务届满后,连带担保的保证人保证期间应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相一致,现在主债务超过了诉讼时效,但B工厂重新予以了签字或者盖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不过该批复适用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能适用在保证人身上,并没有明确。律师

保证合同是一种为他人的债务偿付提供担保的行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多数的保证人是无偿提供保证的,少数的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正是因为保证合同的这种特点,不能随意扩大保证人的义务。

在催款类的文件中签字能否成立新的保证关系,就看新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符合成立的要件。保证合同要求是书面形式,显然催款函符合该形式。保证人和和债权人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一致。故而签订方式有:

1、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协议特别签订保证合同;

2、单独出具保函。所谓保函就是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3、保证人在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未订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的保证人栏内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律师

除此以外任何推定、默示等都不应被视为保证合同的成立。显然如果仅有催款函,不符合这三种形式的,不能确认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该催款函内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有保证人的签名栏,C作为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保证人处均签名,也可以视为达成新的保证合同,如果C没有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的,或者没有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A就不能要求C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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