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外贸企业出口一批成衣时委托国内商检局进行了商检,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委托了瑞士SGS对货物进行了复检,但检验结果迥然相异,商检局签发了检验合格证书,而SGS签发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证书。卖方认为这是一起凭样品买卖的合同,以样品为准,且按照服装行业的规矩,任何两件成衣都能用挑剔的眼光找到不同之处,货物和样品略有差距是正常的。而买方认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其他:双方的买卖合同过于简单没有对商检进行约定。律师
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也称商检证书,虽不属于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基本单据,但倘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进口商可据此作为拒付或索赔的理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对货物质量作出具体规定,在合同双方各自进行的不同商检中,应当以什么作为货物质量的衡量标准?下面分几种情况分析,并在文章最后解答本案。
一、商检条款已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商检的。
商检报告是重要的货物瑕疵索赔依据,如果双方已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机构,那就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没有告知对方并经过对方同意的单方委托商检行为都不是有效的做法,商检报告也不是有效的索赔证据。
二、商检条款约定了明确的商检机构,但没有明确指出由双方共同委托。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委托商检机构进行检验都是有效的,但更为妥当的做法是商检前先通知对方。律师
其次,商检证书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否则检验结论是无效的。
再次,买方应当特别注意,商检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品质异议期限内进行商检,对于明显的产品瑕疵和货物数量问题,应当在品质异议期间内提出,对于隐蔽性瑕疵,买方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条款提出索赔。
三、没有商检条款,或商检条款约定不明的。
如果在本情况下两份或多份商检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而双方又在事后不能达成协议约定重新商检条款的,由双方、仲裁机构或法院委托商检机关以样品为准进行检验:
1、属于样品买卖的,且样品已经封存,由双方、仲裁机构或法院委托商检机关以样品为准进行检验;
2、非样品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确定;
3、买卖合同无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律师
4、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