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案,虹桥支行诉称:与金茂公司签订的《上海银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4,150万元;鑫风能公司向虹桥支行出具了《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授信额度担保书》为金茂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律师
被告开立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金185万元,到单金额为美金1,854,406.70元,付款金额折合15,371,733.46元。因金茂公司未能在到期日付款,虹桥支行将金茂公司存入的保证金2,763,025.29元予以部分付汇,虹桥支行又垫付了12,608,708.17元。
现金茂公司未将虹桥支行垫付资金归还给虹桥支行,虹桥支行为催讨钱款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金茂公司归还垫付款12,608,708.17元并支付从2004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鑫风能公司对金茂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律师
虹桥支行与金茂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后,为金茂公司对外垫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故金茂公司应向虹桥支行归还垫付款并支付自垫付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鑫风能公司按照担保书的承诺对金茂公司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