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收养继子女后,继父母离婚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离婚法律咨询】卞先生和妻子系再婚,各自有子女,其妻子的丈夫已经去世,为了让女儿和卞先生搞好关系,妻子让卞先生收养了自己的子女,并且将女儿的姓改为卞性。几年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卞先生觉得既然离婚了,自己也不希望和养女(继女)有什么来往和瓜葛,特向律师咨询。律师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和普通的收养有些不同,因为继父母子女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姻亲关系,收养继子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所以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更为宽松。

沈洁律师认为这种宽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继子女的利益,具体体现在《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律师

根据14条的规定,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的限制,同时也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不满14周岁”的限制。所以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后,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和亲生母(父)离婚后,没有建立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解除,沈洁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相互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比如继承和被继承的关系;如果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尽管再婚家庭再次离婚,继父母子女之间收养关系不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本案件中,虽然卞先生和自己的妻子离婚,但是和继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会自然终止,双方必须办理相关的收养解除手续才能解除养父女关系。律师

经查,卞先生的继女仅将姓改为卞,并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所以他们本身不是收养关系,仅是继父母子女关系,随婚姻解除而解除,律师解答后解决了卞先生的一桩心事。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