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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送养、再送养的禁止

《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第26条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后,才能解除收养关系,将被收养人送回到原送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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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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