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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送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

在父、母一方隐瞒对方擅自送养的情况下,比如未婚先孕的一方送养、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送养,夫妻关系紧张期间作出的单方送养,违法送养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可能加深各方的矛盾,所以沈洁律师认为您在处理问题前先听下律师的专业意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送养没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双方的同意,送养行为无效,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其次收养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的,也同时导致收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只能形成“事实上”在履行养父母职责的尴尬境地,当然现实中不乏派人冒充一方父母进行送养的,或者通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方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前者可能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刑事犯罪,后种做法也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即使办理成功也随时可以被有关部门撤销,恢复原来的父母子女关系。

沈洁律师提示:如果该送养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由作出送养行为的一方承担主要补偿责任,由于夫妻家庭财产的共同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另外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收养人明知送养一方是不经过配偶同意,擅自而为的,不能要求送养夫妻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抚养未成年的费用。律师

亲父母中一方送养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比如非婚生子女、送养时夫妻已经离婚),由擅自送养方对收养人进行经济补偿,另外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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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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