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BBS网友询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解除了收养关系,能否恢复收养关系呢?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在恢复收养关系时如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仍符合收养条件的,经收养人、送养人或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可以重新办理收养关系。
如果收养人、被收养人已经不符合收养的条件,比如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又不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那么就不能重新办理收养关系。
1993年司法部发文《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里面指出“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按照司法部的发文,双方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恢复收养关系。律师
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收养必须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并不由司法部管理,收养公证书的办理并非是收养成立的必要步骤,且1999年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是否能给予恢复收养关系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界。
因此,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成年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比如遗产继承,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一步进行约定,以免留下法律隐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