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有配偶者擅自收养子女的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抚养义务

【离婚法律咨询】河北金先生向沈洁律师提问:我和妻子未生育子女,妻子在我离家打工期间瞒着我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婴儿,事后我就此事和妻子多次争执,但一直未果,现在我起诉离婚,但妻子拿出收养登记证要求我承担养女的抚养费,但是该证明是妻子通过熟人办理的,请教沈律师我该怎么办?律师

沈洁答复:如果收养人已婚的,必须经配偶同意并共同收养,在金先生妻子的“收养”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收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收养是改变重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子女,才能给养子女创造好的生活环境,同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如果以一方擅自收养子女,而另外一方又不同意的,不但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而且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所以擅自收养又不能事后获得配偶追认的收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承认,是无效的。

本案中的金先生的妻子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在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构骗取收养登记手续,沈洁律师认为被蒙蔽的配偶一方,即金先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收养关系,由收养登记机关收回该收养登记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配偶单方擅自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如果在事后没有追认该收养关系的,不承担抚养义务,在离婚时“养子女”的抚养费由擅自收养方单独承担,但配偶事后承认该收养关系的除外。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