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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女、养子女,哪个该承担赡养义务

【离婚法律咨询】周老太生育有五个女儿,又收养了一名养子,都已成年,周老太的老伴去世后,没有退休金的周老太靠社会救济金生活,最近周老太的身体日益虚弱,需要子女承担护理费用,但除了三女儿愿意承担外,经济状况最好的养子认为周老太已有五个子女,养子不是亲儿子,不应该承担赡养费,而其余四女儿认为她们不是下岗就是协保,无力承担每人每月80元的护理费。律师

沈洁律师对周老太的咨询免费作出答复:

收养法和婚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沈洁律师认为这里的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此沈洁律师告知周老太太,她的五名亲生女儿,一名养子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护理费用应当由六人平均分担,养子的赡养义务不因为老人有五名亲生女儿而免除。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在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判决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老人生活困难的,也可向法院申请先予履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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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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