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周先生在妻子过世后再婚,因考虑到新家庭的和谐,将女儿送给自己没有生育的哥嫂收养,收养前周先生曾经为女儿购买过趸交保费的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在女儿被哥嫂收养后,作为投保人的周先生没有去保险公司批改保单,该保单收益人处空白。 律师
后来因为女儿意外死亡,周先生想去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确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称周先生已经不是被保险人的父亲,因此不能给付保险金给他。周先生非常困惑:保险费是自己交的,而且自己是被保险人的生父,怎么就没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呢?
沈洁律师答复:未成年人被他人收养后,和亲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在收养成立后并不存在于亲父母之间。
保险合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由受益人取得,如果死亡保险金没有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上述案件中,法定继承人是被保险人的养父母,即周先生的哥嫂,他们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
沈洁律师假设:如果保费不是趸交(一次性交付)的,而是分期交付,那么周先生的未成年女儿被他人收养后,周先生就没有了可保利益,必须变更投保人或退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