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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三类民事活动主体在收养发生之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律师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参照法律:《收养法》第4条和第11条

送养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参照法律:《收养法》第5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和第19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律师

参照法律:《收养法》第6条、第8条、第10条和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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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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