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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由亲朋好友代为抚养,和收养有何不同

法律咨询:生父母已经去世,爷爷奶奶无力抚养未成年孤儿,但未成年人父亲生前的朋友愿意抚养,和收养有何不同?律师

律师答复: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7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收养与抚养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继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如果长期共同生活的,可以形成抚养关系,但是不形成收养关系,如果继父母需要收养继子女的,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如果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亲朋好友自愿抚养的,法律并不禁止,但这种关系的成立,不代表必然建立收养关系。

它们之间的不同主要在:律师

抚养未成年人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被抚养人和其他人,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成年的姐姐哥哥和未成年人之间,这些人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供养、保护和教育。和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解除。

收养未成年人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抚养关系可以基于法定的义务形成,比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后,可以由有能力的(外)祖父母抚养。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比如本案件中未成年人父亲的朋友自愿抚养。而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律师

所以如果父亲的朋友自愿抚养未成年人的,不建立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哪一天他不愿意承担这个义务了,随时可以停止抚养,如果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则不能随意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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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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