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除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律师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须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本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结婚的证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