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被送到祖父母家生活,孙子女与祖父母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虽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手续,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律师
孙子女被送到祖父母家生活,虽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但并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是一种代为抚养关系。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成立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收养行为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需具备特殊条件:收养仅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之间,直系血亲之间本来就有血缘关系,如果孙子女与可能成为收养人的祖父母之间是直系血亲关系,允许收养则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律师
《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因生活困难可以把子女送养给他人。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孙子女如果长期和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不会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仅是一种代为抚养的关系。因代为抚养产生的费用,由孩子的父母承担。如果孩子父母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具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予以抚养,也就是说当生父母生活不困难的时候,子女交付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的,有义务承担抚养费用,如果无力负担的,比如父母有残疾等,祖父母本就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也是同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