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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直接收养没有父母的孤儿

张小姐是一名未婚的女士,她和母亲带着一名嗷嗷待哺的小婴儿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当时并没有事先进行预约,碰巧沈律师刚好接待了其他客户,正打算离去,遇到他们后,就进行了一番法律咨询。原来她和老母亲有一套空余的房子,将房子租给了一对外地年轻的小情侣。租赁合同到期后,他们就上门收回房子,也打算做个清洁,不想却在房屋中看到一个小婴儿在哇哇大哭,而那对夫妻已经不见了踪影。

两人多次联系了对方,但他们一直迟迟不接电话,后来终于打通。女方称孩子是他们两人的私生子,不想要了,如果张小姐喜欢,那就送给她收养。看到小婴儿很是可爱,而自己曾受了婚姻的伤害,目前单身,不打算结婚,故而也希望能收养这名小孩,但他们去派出所询问,派出所称如果需要报户口,必须要拿出出生证,如果孩子的母亲不是张小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至于如何办理收养,让他们法律咨询律师,故而两人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询问。

一开始,沈律师也并没有怀疑孩子的来路。既然小婴儿是房客不要的孩子,那么就让张小姐去联系女房客和男友,让他们来上海,到收养中心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听到要联系房客,张小姐就开始吱吱唔唔,称对方可能已经回了老家,不愿意来。沈律师提出张小姐给对方提供路费,并同意给予一定的营养费,对方肯定会同意来办理的。还建议她当场给对方打个电话,如果对方不肯来,沈律师想办法说服对方。

聊到此时,张小姐才吞吞吐吐称这个孩子并不是房客的,而是她自己生育的。原来张小姐和单位的一名男同事相恋,后来怀孕。男同事是已婚已育,只不过妻子去了美国读书。之前他一直没有告诉张小姐自己已经结婚的事情,直到张小姐催婚,对方才吞吞吐吐说自己是已婚人士。有一名三岁的女儿,女孩一直交给丈母娘代为抚养,自己的妻子已经出国三年多了。律师

知道对方已婚后,张小姐提出要么自己打掉孩子,和对方分手,要么对方和妻子离婚,两人办理结婚。男方一直称会和妻子离婚,故而张小姐心存幻想,一直傻傻等着男方办理手续。但过了五六个月了,男方却没有办理离婚,然后还告诉张小姐,自己的妻子已经留学回国,商谈离婚时,妻子表示不同意,然后双方的父母也认为之前两人关系很好,如果男方肯回头,他们都表示可以谅解,考虑再三后,男方表示不再离婚。

此时,孩子已经七八个月了,不能流产,也不适合引产,她只能将孩子生育下来。她和父母居住的是一个老式小区,周围领居和他家都相熟,只能谎称孩子是另外一处租客遗留下来的。沈律师表示如果孩子是张小姐生的,她可以拿着小孩的出生证明直接到派出所报户口。张小姐称由于男方迟迟没有离婚,故而孩子的出生证明一直没有办。那么沈律师建议去孩子出生的医院将出生证明办理,既然双方没有结婚,孩子可以跟张小姐姓。

办理完孩子的出生证明后,她就可以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给孩子办理落户手续了。落户前后都可以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孩子的需要和男方的收入情况来定,如果男方工资不是特别高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如果特别高的,可以根据孩子的需求来,一般来说每月两千到叁仟的数额都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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