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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养无效的法定程序

收养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存在无效的可能性,收养行为被确认无效便自始不发生效力。律师

一般来说,这些行为无效:

1、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病人送养自己子女的。

2、收养人、送养人或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具体违法法律的收养有:收养人不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的条件(收养继子女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除外);没有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配偶者单独收养子女;收养无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年人的等等。律师

4、欠缺形式要件即指收养行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当事人只订立收养协议或事实收养,而不办理收养登记的行为属于无效收养。

收养行为是否无效并不是凭当事人或其他人可以确认的,而是要通过有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来确认的,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收养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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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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