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儿童被外国人收养的增多,被收养人的国籍问题也涵待解决,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收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沈洁律师查询了一些参考资料,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被收养人的国籍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朝鲜的法律规定,朝鲜儿童被外国人收养自动丧失朝鲜国国籍。
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拥有一国国籍,不因为收养行为而成为无国籍人,193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法律公约》规定:被收养儿童由于收养而丧失原住国国籍,该儿童必须在这之前已获得另一国国籍。
沈洁律师没有在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找到对被收养儿童的国籍的规定,但依据《国籍法》,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中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国籍,不能拥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因此,如果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相反地,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必须放弃其外国国籍。
一旦中国儿童被外国人收养,被收养人可以不加入养父母所在国的国籍,保留中国国籍;或者由养父母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养子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收养的外国儿童,由养父母申请,可以取得中国国籍或保留其外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