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钱女士早年留学日本,之后和丈夫离婚,女儿一直由丈夫抚养,直到两年前丈夫去世。钱女士在日本和日本人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之后钱女士为女儿办理了出国手续,1年后日本继父觉得钱女士的女儿谦逊有礼,很想将她收养为养女,继承自己的事业。钱女士听说14周岁以上的子女按中国法律是不能被收养的,而自己的女儿已经13岁了,非常担心收养手续是否来得及办理,遂乘回国之机向我所律师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针对钱女士的情况,提出了两个处理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在中国办理各种身份证明的公证手续,然后在中国的收养登记机构,钱女士及其日本丈夫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收养法》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以钱女士尽可以不用着急。第二个方案更为可行,就是在日本办理收养登记,具体的做法一般如下:
根据日本的民法规定,日本法对养子养女的年龄没有限制,《法例》第二十条有如下规定:“收养过继是根据过继当时的养父母的本国法。如果养子的本国法在收养过继的成立时有如下要件1.养子或者第三者的承诺或同意;2.政府机关的许可;其它的处分则要给予满足。”所以钱女士的日本籍丈夫可以在日收养钱女士的女儿。在日办理收养,一般需要这些资料:律师
1.收养过继届在市町村政府机领取。必须要有两名证人的签字和盖章,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解读,这相当于收养申请书、收养协议之类。
2.其次是收养双方的身份证明:养父母的户籍誊本,养子的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3.养子的出生公证书(注明姓名、性别、出生生年月日和亲生父母的姓名);
4.养子的父母的同意书(如果养子女不到14周岁的,要提供亲父母同意收养的同意书并且要进行公证,养子女满14周岁的,只要同意书,公证不是必须的)。
所有的中国材料必须要翻译成为日文,收养材料齐全后送到市町村政府机构,适用养父母所在地的法律,即日本法,收养过继的手续一旦得到市长、町长、村长或区长的受理即告成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