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人之间发生身份上的改变,因为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制定并不相同,有的时候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发生法律冲突,比如某种收养行为在中国是合法有效的,而在外国养父母所在的国家是被禁止的,这样对被收养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成长非常不利。所以涉外收养中适用哪国法律至关重要。律师
为了保证涉外收养关系的成立,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收养法》制定了《外国人在境内收养子女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这是一条重叠性冲突规范,规定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收养,必须同时符合我国《收养法》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以保证收养行为的成立在我国和收养人的居住国都是合法行为。
不过因为收养法制定和修改的比较早,近年来中国输出的被收养人逐年增加,比如说中国已经代替韩国成为美国最大的被收养人来源国,我国对法律冲突的规定较少,比如对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没有规定。
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扶养的规定,即“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一般来说被收养人或收养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财产所在地等均可视为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连接点,从而援引这起涉外收养所应适用的法律。律师
【法律链接】
《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05.25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