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小娟(化名)父母携女儿向沈洁律师咨询,原来小娟认识一名现役军官,两人谈起恋爱,而小娟的父母知道后极力反对,认为女儿条件和家境都不错,恋爱对象可选范围很广,军婚会对女儿不利,希望了解有哪些对女儿(非现役军人)不利的法律规定?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娟父母的担心有一定的代表性,婚姻法对于军婚实施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会使得军婚内部成立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特别是到了婚姻破裂的阶段,对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权进行了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般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标准都不适用,比如夫妻双方分居满2年等等。
通过增加非军人方的离婚难度来稳固和维系军婚,实际上是剥夺了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同时离婚自由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种。另一个层面的不平等是如果非军人的配偶一方有违婚姻忠实性原则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普通的婚姻中,婚外和人同居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另外军人如果进行婚外性行为,本人及其第三者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又体现一处不平等的地方。律师
通过交谈,了解了小娟父母的担心,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了解立法者为了保证军人婚姻的稳定,安心保家卫国,但同时牺牲了非军人配偶的部分婚姻权利,特别是军婚离婚难问题比较突出,格外的保护会导致非军人方谨慎迈入婚姻,导致现役军人找配偶比同样条件的人要难些,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必定会在其他方面体现出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