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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收入减少,要求减少抚养费

孙先生在前年因感情不和,和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孙先生开着一家贸易公司,做一些出口外贸的生意。虽然公司的员工人数并不多,公司仅仅是做一些转手生意,但收入还是不错的。考虑到前妻身体不好,又没有工作,他就将房产留给了前妻,并且答应每个月支付三万元的孩子抚养费。律师

但好景不长,不久非典疫情传遍了全球,一下子导致孙先生的公司生意难做了起来。随着收入锐减,他从每年收入数百万一下子减少到只有几十万的收入。显然经济情况大不如前,经过和前妻的一番商量,双方同意将抚养费金额降低到两万,并约定一旦疫情结束,就恢复到原来的三万元,并且还会补付。随着2020年过去,疫情在中国得到了缓解,但国外的疫情依旧非常严重。而孙先生的公司业务主要是出口印度、巴基斯坦等南亚国家。印度的疫情在2021年非常严重,这也直接导致了孙先生的公司业务进一步萎缩。

这是孙先生听在法院工作的朋友称,如果当时在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判给小孩的抚养费不过两三千元,少的甚至只有数百元到一千多,即便孩子生有重病,也不太会超过五千元。并不是简单的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进行判决,当时孙先生看到一个九十年代初的法律,才给与了孩子那么高的抚养费。

这次他不再马虎大意了,而是付费找了律师。听了孙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父母应下岗失业、公司破产、经济条件恶化等要求减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而来。由于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近出台的《民法典》都没有规定抚养费的减免程度。

当父母一方在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时,法院对于减免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抚养费减免的请求应当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相对于子女来说,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经济条件好转,子女则不会因为父母经济条件的恶化而停止成长,父母也不能因经济条件,在子女生活毫无保障的前提下拒绝抚养子女。现在孙先生确实因疫情导致生意难做,但前配偶一方也同意其减少一定的抚养费金额,从原来的每月三万元降低为两万元。

在法律上,遇到以下情况,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可以适当减免: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数额给付,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复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不过就目前而言,孙先生每年到手的收入仍有好几十万,每年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为二十四万,从金额上看他还是有履行能力的。而且他身体健康,也没有患病,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因犯罪被收监。

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孙先生和前妻之间的约定就是如此,一旦疫情缓解或者结束,他就要补付以前少付的抚养费。对于父或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应当查明以下事实:1.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无力支付原定数额的事实;2.请求减免抚养费是客观上的原因,父或母主观上已经尽力。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主要有以下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50%。律师

抚养费并不是普通金钱债务,仅与当事人的收入挂钩,没有所谓上限和下限之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所以当时双方约定三万元的抚养费,虽然数额听起来有些高,但法律并不禁止。对于故意减少收入,以规避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依据证据对收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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