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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抚养孙子的生活费谁来承担

【离婚法律咨询】汪先生和妻子结婚后,生育有一名男婴儿,婴儿六个月前都是由汪妻亲自抚养,汪父母协助抚养。后来因为房屋动迁汪先生和妻子分得一套房屋,父母也分得一套房屋,双方分开居住,因汪妻上班,汪的父母自愿担负起抚养孙子的义务。两年后双方因家庭矛盾,汪妻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汪某提出要汪妻承担两年中汪父汪母支出的生活费用,并且要求汪妻支付父母带孩子的“辛苦费”。作为汪妻的代理律师我们建议她拒绝汪某的要求,法官也告知汪某这项权利必须由汪父母来主张,她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汪当庭表示不主张,但放话给汪妻,一定会让父母向汪前妻追讨50%的子女生活费和辛苦费。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在婴儿父母在世且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婴儿都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基于亲情实施的帮助抚养,事后能否追讨生抚养费呢?沈洁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因近亲属之间这类诉讼比较少,我们找到了几个个案,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的观点是这样的:

观点一:非法定条件下,(外)祖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外)孙子女。

孙子女和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外祖父母之间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抚养关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第一项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这种情况下,(外)祖父母如果受父母托付,代为抚养子女,实际上履行的并非是法定义务,类似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义务,此时子女的生活费由父母承担。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外)祖父母没有义务主动抚养(外)孙子女。所以沈洁律师经常在离婚案件中听到部分女性抱怨说:他父母从来不带孩子,怨气冲天,似乎孙辈的抚养义务都要老人承担。沈洁律师对此觉得大可不必如此愤愤不平,了解了观点一,就可以知道抚养义务人是父母,而不是(外)祖父母。律师

观点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外)祖父母主动抚养,双方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有的老人为了孩子能够顺利成长,主动肩负起抚养义务,此时既不存在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老人抚养孩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形成债的法律关系,受益人父母应当向管理人(外)祖父母支付因抚养管理未成年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沈洁律师提醒这种情况必须是父母没有责任心,导致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再无人抚养势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外)祖父母不得不担负起抚养管理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最常见的就是父母离婚,互相推卸抚养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无人抚养。律师

观点三:(外)祖父母主动实施的帮助性抚养行为,不能获得补偿。

生活中更多的是,由于血亲和亲情关系,(外)祖父母主动担负了(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比如帮忙看孩子,甚至支付孩子大部分或是全部的生活费用。再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是一种心知肚明的自愿,按照一般的民俗认为应当是一种自愿和无偿的行为。(外)祖父母可以随时停止这种无偿帮助的行为,父母也可以随时拒绝无偿帮助。和观点二中的无因管理不相同,无因管理是被抚养人已经出于无人抚养的境地,再没有其他人来抚养管理,对未成年人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本案汪女士就是这种情况,她建议请保姆看护孩子,因祖父母太喜爱孙子,主动承揽抚养义务,按照民俗这是一种默认的无偿行为,有点类似赠与,对无偿抚养孙辈子女的反悔,不符合民俗,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反悔基本发生在子女离婚,反悔的目的是让女婿/媳妇一方多支出些费用,所以沈洁律师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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