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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男方应当承担抚养责任吗

湖北的黄小姐离婚法律咨询:我和丈夫生育有一名女儿,因公婆和丈夫都喜欢女孩,所以我再次怀孕,经B超测定系一男孩,我们决定生育,但因为当地计生部门管的严,所以我们夫妻假离婚,生下孩子后在复婚。在我怀孕4个月后办理了协议离婚,之后产下一名女婴,为此丈夫不同意复婚,我本人也不想和他和好,但他不同意支付小孩的生活费,问我该怎么办?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在我们国家目前没有禁婚期,即女性离婚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允许结婚,避免发生生育子女后不知道系前夫生子,还是离婚后和他人生子,这种规定是鉴于当时的医学科技落后,无法甄别子女和父亲的亲子关系所致,比如日本有这样的规定。随着科学的发展,完全可以查明孩子生父是谁。

在离婚后出生的子女,只要有证据证明系前夫所育,子女抚养费仍需要孩子父亲承担,抚养费是一个统称,很多当事人称生活费,沈洁律师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大病除外),有的当事人以为抚养费是生活费,除此之外还要求教育费等,容易在庭审中产生误解。抚养费的负担是子女双方的父母,一般根据工资的20~30%计算,结合父母实际的收入,比如一名年收入500万的父亲,不需要支付100万的抚养费,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两千元作为子女抚养费。至于不少当事人提到高枫案件的高额抚养费,我们认为这仅仅是个个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引用。律师

黄小姐因规避计划生育,和丈夫离婚,由于离婚时候已经怀孕4个月,在协议离婚当时由于没有生育,无法先行解决抚养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子女出生后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张女士的丈夫以离婚后出生的孩子和自己无关为借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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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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