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在女儿三岁时,就和自己的前夫协议离婚,当时秦女士急于离婚,和前夫约定孩子每月的抚养费为三百元,现在孩子已经念初中了,费用明显不够。但考虑到当时前夫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秦女士不知道能否为孩子增加抚养费,她认为前夫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律师
在和前夫协商过程中,对方认为自己已经再婚,又生了一个孩子,而对于女儿,他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抚养费,而且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秦女士和前夫再无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支付费用。双房已经在离婚中对抚养费作出了处理,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现在在提出增加抚养费,难以成立。
听了秦女士的称述,沈律师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中对抚养费作出了处理,即由母亲秦女士抚养孩子,前夫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但抚养费主张的权利人是孩子,并非是秦女士,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律师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虽然对抚养费作出了处理,但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两人的抚养条件,约定每月三百元的抚养费勉强还够。但随着孩子成长发育,所需要的费用也增加,更何况物价上涨,每月三百元的抚养费确实是少了。现在秦女士提出前夫的工资每月约一万多元,要求其支付一千五百元也并不为过。至于前夫称自己还需要抚养另一名子女,并且还要支付房贷,这些都不影响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律师
按照目前的生活所需,父亲所支付的每月三百元明显偏低,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之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是一次性支付,这是一种支付方式,如果秦女士的前夫认为增加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以后可以按月支付,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每月一千五百元还是比较合理的数额。
后来秦女士给沈律师打来了电话,通过协商,双方约定男方每月增加一千元,加上之前的三百元,按以前三百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听到秦女士解决了自己的纠纷,沈律师也为她高兴。原本秦女士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对方因支付能力不足,予以拒绝。现在按月支付,双方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