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女儿只有两周岁,尚未就学,她和丈夫约定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三年后钱女士的女儿就读于某私立幼儿园,每学期的学费摊到每月大约1800元,钱女士认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学费另付,她拿了学校的收据向前夫所要教育费。此时前夫已经再婚,而且有了第二个孩子,突然反悔拒付教育费,无奈的钱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小孩的教育费900元,加原来约定的500元生活费,共计每月1400元。律师
庭审中前夫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的生活费就是抚养费,已经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自己不需要另行支付教育费。何况公立幼儿园的学费每月只有400元,自己支付的500元生活费和钱女士也应当负担的500元抚养费已经足够孩子生活和学习,故而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没有把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单独列项,也没有说明孩子上学后教育费需要另行支付,钱女士和前夫虽有口头约定,但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个约定存在,现被告前夫予以否认,所以法院不能支持钱女士的说法。律师
沈律师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有些当事人模糊地把抚养费称呼为生活费,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证据,生活费可以视同为抚养费的称谓。
由于就读私立学校的费用不属于必要的生活开支,钱女士的女儿也没有更多的费用支出,钱女士代理女儿提出的增加抚养费诉讼不能获得支持。尽管钱女士认为私立幼儿园对于孩子的教育更加有利,但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公立幼儿园的孩子就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故而这笔费用并非必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