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在十岁时,父母办理了离婚,按照协议,他跟着自己的父亲共同生活。后来小陆考上了大学,全家都非常高兴,但上学一年后,他的父亲因疾病病退在家修养,家里的经济状况变得紧张起来。小陆希望自己的母亲能够负担学费,但他母亲表示自己目前要供房贷,还要抚养小陆的同母异父的弟弟,表示无法负担抚养费。但小陆的母亲表示自己每月可以拿出五百元作为补贴,支付给儿子。律师
就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小陆的母亲雷女士在同事的陪同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洁律师认为抚养费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支付的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管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律师
本案中的小陆已经常年,大学教育也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学学历教育,而她的儿子身体健康,也不算是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他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或者贷款的方式克服经济上的困难,不属于“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认为在大学就读的是需要抚养的子女,那么读硕士,读博士,读博士后的,都有权力向父母所要抚养费的,那么无疑扩大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律师
现在小陆的母亲自愿每月承担五百元的生活费,并且代为缴纳一半金额的大学学费,属于自愿履行,对此法律也不禁止,其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