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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生双胞胎,能否不付抚养费

云女士和苏先生结婚后生育了一名女儿,因苏先生重男轻女,一直希望生个儿子,后来国家放开了生育,不再要求只生一个。苏先生就要求妻子云女士再生一个孩子,云女士考虑到自己已经年过四十,身体和精力都不如年轻时好,而且现在父母年迈,都没法替自己带孩子,就拒绝生育。更何况家中并不是非常富裕,如果生个男孩,还要为其准备婚房,上海现在动勿一套三房两厅房就要上千万,面积小点的、房子老点的也要四五百万,就他们的经济状况,目前还没有这种经济能力。

云女士的说法其实非常合理,但苏先生就是脑热,一味要求妻子生儿育女,两人为此争吵不休,后来到了离婚的地步。嗣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上面约定,苏先生和云女士协商一致离婚,离婚后,房屋产权、家具、家电归云女士,家中所有存款五十万元归丈夫所有,云女士三年内支付房屋差价款一百万元。之后,云女士将父母的小房子卖掉,将父母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将差价款转给了前夫。

两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苏先生每月支付两千五百元抚养费给女儿,一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女儿念初中了,抚养费金额增加到三千元,念高中时抚养费增加到每月四千元。一开始苏先生还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不久后他认识了一名安徽来沪的离异女子,女子称自己单身无孩。结婚后女方怀孕了,不久生了一对双胞胎,都是女孩,这不仅让苏先生大失所望,双方之间也产生了矛盾,不久就离婚了。

一下子要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特别是安徽女子要求苏先生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苏先生支付了八十万元才了结此事。上海的房价又是水涨船高,苏先生炒股又输了一大笔钱,而单位呢因经营不善,取消了奖金,只发基本工资六千五百元。而租房子每月最少也要三千元,这下子让他捉襟见肘。于是他开始拖欠孩子的抚养费,从晚付款到不付款。律师

苏先生的做法,让云女士非常气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履行。沈洁律师听了云女士的法律咨询,认为双方离婚才两年,而苏先生的公司取消奖金才四、五个月,这都不能成为其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之前对方从未主张要求减少抚养费,苏先生一次性支付双胞胎的抚养费,这种做法并不妥当,根据他的种种表现,沈律师认为目前是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

当然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者,可用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一般来说,抚养费是按月给付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抚养费的金额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当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父母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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