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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能否多次要求增加抚养费

陈某是一名未成年的病孩,因患有严重的疾病,陈某三次入院做手术,幸运的是陈某的身体得到了治愈。但是陈某在住院期间的手术费用和放化疗费用成了一笔巨大的负担,他的母亲汪某曾经在治疗期间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陈某起诉他的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令陈某父亲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不含医疗费用),另行承担医疗费的50%。陈某出院后,对营养的需求较高,又有众多忌口,为了赶上学校的学习,还聘请了家庭教师,故而要求父亲再次增加抚养费到2500元每月。律师

陈某的父亲认为儿子在半年前刚刚起诉过自己要求增加抚养费到1500元,现又重复起诉,提出增加抚养费,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要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陈某出示了以下证据:医院的出院小结,某理疗机构的营养建议方案,实际支出的流水记录和一些发票和票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执对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重复提起诉讼,而陈某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到1500元和陈某在半年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到2500元,并非是同一诉讼标的。所谓的同一事实是同一当事人对同一法律行为提出的同一种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现在陈某要求在每月1500元抚养费基础上再次增加,属于基于新的法律事实(需要增加营养,需要聘请补习老师)提出的,故而不属于一事再诉,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可以增加抚养费。律师

陈某的父亲在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和设计工作,平日还在外兼职,不考虑兼职收入,仅工资一项就超过了一万五千多元,完全有能力负担每月2500元的费用。小陈每月需要去医院注射排异药物,自费部分每月高达1800多元,有据可查的营养费用也要七八百元,另外由于将近一年多没有到学校学习,确有需要聘请补习老师补习功课,而并非一般的“教育奢侈消费”,所支出的费用均为合理。由于小陈和母亲共同生活,其母亲工资仅有4000多元,故而由其父亲分担费用理所应当。

最后法院判决小陈的父亲每月承担2500元的抚养费,这也是我们至今为止由法院判决的最高额度的抚养费(如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抚养费,另当别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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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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