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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离婚协议约定不符抚养费为由,可否拒付抚养费

律师导读:原告的父母很早之前就协议离了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母亲找了继父结婚。后继续去世,原告母亲无力承担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原告便要求自己的生父承担抚养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原告父母于2001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原告出生。数年后,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曾约定,原告归母亲扶养,被告生父则不承担抚养费用,还可以随时探望孩子。2012年,原告母亲再婚,原告和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然继父却在不久后因病去世,原告从此便由母亲张女士一人抚养。

因继父的去世,母亲难以单独负担自己的抚养费,原告遂将生父告上法庭。生父却以离婚协议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要求生父支付出生至今的抚养费4万余元以及支付之后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的标准,自己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生父负担50%。被告面对女儿起诉,被告认为:离婚时,被告和原告的母亲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因此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张女士离婚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母亲张女士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用。但是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的支出必然会逐年增加,在其母亲一人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原告母亲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不负担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父母离婚至今的抚养费4万余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从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原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50%。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纠纷,该案例中的争议点可能让人较难理解,其实并不然。首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异而消除。也就是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衣物。

原告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不承担之后的任何抚养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因此在继父未去世时,原告抚养费还能承担时诉讼请求中4万元的抚养费不能要求被告支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的继父去世,原告的母亲一人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十分困难,即便原告的生父母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抚养问题的约定,但根据原告情况的变化可以改变上述协议,故本案被告需支付法院确定的抚养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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