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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要求支付子女保险费于法无据

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郁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得到准许。律师

夫妻感情至今未得到改善,双方的矛盾更加突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郁某起诉要求双方离婚;称陆某对家庭漠不关心,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和父亲的义务。婚生子陆乙随陆某共同生活,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陆某称郁某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此次是第四次。郁某不念夫妻之情,不念丈夫工作辛苦,不考虑孩子会受伤害,只嫌丈夫工作差,不善交际,当婚姻是游戏,也不愿意对婚姻的继续做出努力。陆某同意与郁某离婚,同意婚生子陆乙由陆某抚养。

陆某称郁某年底还有1万元的奖金,陆某自2014年7月起失业至今。要求郁某每月支付抚育费700元、每月孩子的保险费200元。郁某探视孩子每月一次,探视一天,不能带走孩子。现在郁某处的钻戒一枚和锁片一个要求郁某归还。案外人邬S归还的2万元借款,归还到郁某的手中,但郁某平时的花销用不了这么多钱,多余的要求分割。律师

郁某自称其每月收入1,820元,案外人归还的2万元借款是其收取的,但是已经在生活过程中消耗了;陆某称其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儿子幼儿园时的学费为每半年1,100元,每月生活费约为350元,上一年级后,相关学杂费是免除的。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加以综合考虑。双方对儿子随陆某共同生活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至于子女抚育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郁某自述每月收入为1,820元,结合陆乙的每月生活的实际需要酌定郁某应支付的抚育费为650元;至于陆某提出要求郁某支付保险费每月200元,因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双方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于在郁某处的钻戒一枚、锁片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由郁某归还陆某。律师

至于陆某提出郁某曾取得案外人归还的借款2万元,陆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钱款现仍存在,且郁某所述已经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符合常理。

陆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郁某与陆某离婚;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子陆乙随陆某共同生活,郁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650元至陆乙年满18周岁时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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