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诉称,双方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后相识,2002年4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由陈某入赘王某家,生育一女,取名王C,2003年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缺乏婚姻基础,尤其随女儿出生后,便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虽经双方亲属劝和,但无和好转变。律师
2010年7月始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1月,陈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某不同意而撤诉。然夫妻关系无任何好转,夫妻关系已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王C随陈某共同生活,由王某每月支付抚育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王某称双方感情还很好,陈某也曾回芦潮港一起居住,上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和女儿还曾一起去旅游,故不同意离婚;如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女儿应随王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000元;房屋应给女儿,王某仅拿最底工资,无力补助陈某;陈某是包工头,去年收入有600,000元,一半应给女儿。律师
陈某认为双方分居后偶尔回芦潮港也是去看望女儿,并非在芦潮港居住过夜;陪女儿出去旅游也是应女儿要求。双方离婚后,女儿同意随王某共同生活,但陈某安装空调系清包工,不可能净赚600,000元,月收入平均约二、三千元;芦潮港房子有163.17平方米,可以不处理,维持原状,王某及女儿可以居住使用,等其去世后给女儿。
双方于2009年7月1日购买了坐落于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房屋(复式),面积为163.17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双方及女儿王C名下。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善,又缺乏沟通,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去年初,陈某起诉离婚经法院劝说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无根本性好转,现陈某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其对王某已无感情,应准许离婚。律师
双方离婚后,婚生女儿王C随王某共同生活;陈某系包工头,虽无法查实其实际收入,年收入不会太低,考虑到女儿的实际生活需要,酌定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目前系由王某及女儿居住并使用,考虑王某无力支付房屋析产后的补偿费以及陈某对该房屋的意见,讼争房屋目前维持现状,不予处理。至于王某要求分割陈某去年600,000元的收入,因无证据证明,陈某予以否认,予采信。王某如有证据后可另行解决。(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