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诉陈男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其称他是陈男的儿子,母亲朱女和父亲陈男在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书内约定陈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没有对抚养费进行具体的数额约定。律师
父母双方离婚后,陈男没有支付他的抚养费,要求陈男作为父亲,承担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要求自离婚之日起由陈男每月支付陈子生活费3,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时止。后来陈子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重大花费的一半。并且称陈父是远洋船员,半年在船上,故而要求每年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陈男要求先做亲子鉴定,如果有血缘关系的,同意支付抚养费。辩称儿子提出的抚养费金额太高,变更为每月支付生活费900元,并承担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陈男母亲为船员,每年上船工作时间6至7个月,下船休息期间无收入,近二年年收入5万余元。如果是亲子关系,提出要求每月探视原告。律师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支持陈某为陈子的生物学父亲。原告法定代理人母亲朱某与父亲陈某调解离婚时,虽没有约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但不妨碍儿子作为成年人向不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提出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即便离婚中没有约定抚养费,陈男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抚养费的给付,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需要等情况,陈子父母离婚后均未再婚,无其他子女需要抚养,母亲为前台,没月工资三千元,父亲为船员,每年收入五万元,陈子提出的生活费数额过高,酌定为900元,双方同意就教育费、医疗费承担一半,于法不悖。律师
请求判令被告每年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探望权问题,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陈某每月给付生活费900元,负担教育费、医疗费之一半,至满十八周岁时止。生活费给付方式:每季度首月集中给付一次。教育费、医疗费结算方式:凭有效票据,每年度年底集中结算给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