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1年7月20日生育儿子李乙,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已经分居达7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李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已经离家7年多时间,对儿子未尽到抚养义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30,000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于1991年7月20日生育儿子李乙,于199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自2006年2月起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且夫妻已经分居长大7年多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关于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原告给付被告34,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甲离婚;被告李甲对外所负的68,000元债务,由被告李甲负责清偿,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甲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