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倪女士的妹妹小倪有精神分裂症,随着婚姻关系的恶化,小倪的精神疾病日益严重,其丈夫及其家人不能善待她。倪女士及父母出面和妹夫一家交涉,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对由谁来抚养小倪所生的一对双胞胎产生了争议。倪女士一家认为妹妹患有精神病正在住院,将来即使出院也无法照顾子女,而小倪的父母年纪很大,不能在帮忙带孩子。小倪的丈夫认为,既然是双胞胎那最好办,一家一个,各自抚养。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小倪的精神疾病在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小倪自己不上班,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所以双胞胎归丈夫一人抚养。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小倪的丈夫有个错误的观点,这个观点也是很多婚姻当事人所犯的:把夫妻双方的婚姻问题扩大到了两个家庭的血亲和姻亲问题。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当父母双方中仍有人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时候,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常因为抚养权归谁争执不下,沈洁律师所见到的常见的争议有: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双方都想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其实无争议,但以抚养权为要挟,不愿意离婚或希望获得更多的财产。不论当事人的动机如何,法律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在法理上采纳了“子本位的亲子法”观点。沈洁律师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整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仍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律师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律师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律师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这两项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但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如果配偶间矛盾不是特别激烈,居住地又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考虑轮流抚养子女,这样对子女的成长也有好处。律师
沈洁律师总结:子女抚养权归谁是以法律为基准,参考各类因素,法官最后给出的决断,并非向上文那么简单化,公式化,绝对化,很多当事人和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讲“两岁以内归女方,两岁以后不确定,10周岁以后子女自己选。”这句话并不正确,我们只能讲有这样的倾向性。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心态也很重要,我们代理的案件不少是律师洞察了对方的心理状况,达成了调解。也有时候是取到了对我方委托人比较有利的证据,获得了法庭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