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小姐和施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后恋爱半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彩礼、房产加名等经济因素,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后钟小姐在医院生育了一个儿子,孩子生下来后因患有一定的残疾,她对儿子非常厌恶。后来因家中琐事,和丈夫发生争吵,她回娘家居住,但没有带走孩子。
虽然孩子有一定的残疾,但父亲施先生并没有嫌弃他,他辗转多家医院,到处求医问药,做了两次手术后,终于将孩子的手臂治愈,除了留下一个小小的伤疤,孩子和常人无异。钟小姐离家出走时,孩子只有三个多月大,尚在哺乳期,走了之后也没有照管儿子。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义务,但施先生作为父亲,对孩子不离不弃,还花费巨资为孩子治疗。
后来施先生觉得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将近一年,和好也没有希望,不如离婚算了。但在协商离婚时,钟小姐看到自己的孩子已经治愈了残疾,且长得活泼可爱,心中想法改变了。她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而且她信誓旦旦告诉丈夫,孩子不满两周岁,如果到法院去诉讼离婚,法官一定会把孩子判给自己。
这个说法让施先生犯了犹豫,是立即上起诉离婚,还是再等等,等孩子满了两周岁在起诉离婚。他将自己心中的疑惑告诉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施先生尽可以放心,法官并不是机械的考虑孩子不满两周岁,就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而是根据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来确定抚养权的。在女方回娘家期间,是施先生和父母照顾小孩的生活,是施先生花费巨资带着孩子到处治疗。作为母亲的钟小姐不仅没有尽到母亲的照顾义务,而且对孩子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没有承担。律师
如果双方诉讼离婚的,施先生除了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还可以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要求对方支付,对大额的医疗费也可以要求对方分担一半。也就是女方除了每月支付一两千元的抚养费外,还要对治疗孩子手臂的十多万元治疗费承担一半。
按照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并非是绝对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第三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与准许。”
在本案中,女方有抚养条件,她有工作有收入,还居住在自己父母的家中,但她嫌弃还是手臂有伤,不愿意负担孩子的医疗费用,也不同意照顾孩子。现在父方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而且要求子女跟谁他共同生活,虽然孩子不满两岁,法院还是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