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夫·托尔斯泰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死亡,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夫妻分割财产,争抢子女或者都不要子女,这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无疑是最大的不幸。有这样一起案件,男方李某有轻微的家庭暴力,曾今殴打过妻子和孩子,妻子项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幼儿(一岁)归女方抚养,长女(九岁)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律师
案件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称妻子已经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因年龄较小,需要女方抚养,将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优先判由女方监护,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女儿,以前受到过父亲的殴打,不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选择了要求母亲抚养。虽然她父亲的殴打并不是很严重,但对一个孩子来说,已经受到了上海。小孩父亲的脾气较为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个性特点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还考虑到子女对他比较反感,所以两个孩子都判给女方抚养并没有什么不妥当,这个案件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当然如果男孩满八周岁了,他选择和父亲共同生活的,那么男方可以再次提起抚养权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抚养其实并不是终局性的裁定,而是暂定由一方抚养,待到孩子有识别能力以后,由他自己选择哪方父母抚养。律师
总之,小孩的抚养权主要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由夫妻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孩子选择,孩子还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先由法院判决哪方父母抚养,以后等孩子满八周岁了,他/她可以自己做出决定。至于两周岁一下的子女,因为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养育,如果双方都争取抚养权或者都不要抚养权的,都会判给女方照顾,除非法院认为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问题,那么也会判给男方抚养。
总之,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有利的,就是法院的选择。在离婚案件中,沈律师发现有些人把无辜的小孩当作是自己的私人财产,从不考虑孩子的意愿,而是用传宗接代的观念考虑。但是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优劣和八周岁以上孩子自己的选择,才是法院判定由哪方父母抚养的最终选择。确定抚养人时,孩子的利益优先于父母的利益,成年人的利益在未成年人保护面前必须做退让。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一般的法官会考虑这些因素,再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子女的年龄、子女的性别、子女的人数(以前都是独生子女,现在放开二胎生育后,还要考虑子女的人数)、子女的健康情况、子女的意愿,特别是八周岁以上儿童的有意愿二环内重要、子女人格发展的需要、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人之感情状况,比如爷爷奶奶、外婆外公之间和子女的相处情况、父母的年龄、父母的职业、父母的经济能力、父母的品行、父母的教育程度、父母的健康状况、父母的意愿及态度、父母的生活状况、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状况、生活的稳定性、持续性、主要照顾者、婚姻暴力行为等等。其中子女自己的意愿最为重要,父母的学历、经济能力,爷爷奶奶外婆外公之前谁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是法院主要考量的因素。
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