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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就得放弃孩子,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乐先生最近遇到个不乐的事情,他前一次婚姻失败了,妻子性格强势,脾气执拗,因和公婆经常发生矛盾,两人在民政处离婚。后来妻子要到北京发展,无法携带孩子,只能将孩子交给乐先生抚养的,但是她要乐先生写下一份承诺,小孩18周岁之前,乐先生不得再婚,否则赔偿300万给孩子作为抚育金,赔偿200万给前妻作为精神损失费,如果不能赔偿的,就必须将孩子抚养权交还给女方。当时的乐先生父母非常想念孙子,于是他就签订了。律师

三年后公司新来了一位周女士,周女士前一次婚姻失败是因为其不能生育,她对乐先生的小孩很好,经常周末帮忙辅导功课,小孩对周女士也非常有好感,经常盼望周末的到来。乐先生想和周女士结婚,但又忌惮当时的那份承诺,他带着承诺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沈洁律师,问问这份前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沈洁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乐先生可以结婚。当时了现实可能认为日后未必有合适的结婚对象,答应前妻也无妨,可如今他遇到了知心人,对方对自己的孩子也非常好,而且对方不能生育,随着交往深入,双方难免会萌生结婚的想法。乐先生认为自己面临着两难的境界,内心非常痛苦,但沈律师认为无妨。这件事情可以解决。律师

当然乐先生的前妻过于强势,双方约定的是乐先生不得结婚,一直到儿子满18周岁,若结婚,就......如果他们约定的是这样的语句,那么乐先生倒是真的会犯难了。比如乐先生再婚后,子女抚养权交女方。这样就不属于对婚姻自由有约束和限制,约定也有效。同样的意思换个说法,就符合法律的规定。

后来沈律师电话联系了乐先生前妻,意外获知对方已经再婚而且刚刚生育有一个女儿,无暇也无力照顾儿子,和对方说了原协议的效力问题后,对方考虑到乐先生的再婚对象不能生育,非常爽快的答应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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