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和一般的独生子女抚养权争议不同,贺女士和丈夫A都不要子女抚养权。贺女士20岁结婚,婚后生下一名女孩,因公婆嫌弃女孩,经常咒骂贺女士和其女儿,丈夫A也由此冷落贺女士。律师
孩子两周岁后,贺女士随老乡到上海打工,因公婆和丈夫都不愿意抚养小孩,故孩子委托给贺女士同村的阿婆抚养,每月支付给邻居子女生活费和带孩子劳务费1000元。贺女士到沪后在某大饭店当服务员,因年轻美貌结识了丧偶的老板胡某,胡某提出结婚,但不愿意二人世界受到贺女士子女的打扰。贺女士提出离婚诉讼,诉讼中其丈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愿意抚养女儿。
庭审调解中法官告诉贺女士,如果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的,他们考虑到孩子是女孩,更加适合母亲抚养,会把抚养权判给她。律师
问:离婚中法院一定会把女孩判给母亲吗?
沈律师答复:不是必定,但考虑到母亲抚养女孩更为方便,而父亲抚养女孩有诸多的不便,所以多数情况下,女孩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
我国的婚姻方面法律,没有对女孩、男孩归男方抚养还是女方抚养作出特殊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哪方对子女的成长发育更加有利的,随哪方共同生活。如果小孩年龄满10周岁的还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2周岁的,属于婴幼儿,需要母亲哺乳等照顾,故而绝大多数归女方抚养,除了极个别女方不适合抚养小孩情况,才会判给男方抚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