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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约定拒生孩子赔偿,协议无效

小伟是一名大龄男青年,他和离异妇女小何结婚,之前一次婚姻中小何生育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归男方抚养。结婚前小伟告诉女友小何,希望双方结婚后生育自己的子女,否则他就不与小何结婚,小何当时满口答应。结婚后小何没有怀孕,经查她是上次生育后引起输卵管堵塞,需要进行疏通手术。害怕上手术台的小何不愿意再次生育孩子,还有上次的生育过程让小何觉得很痛苦,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她不想怀孕生子。律师

郁闷无比的小伟和妻子发生了争吵,他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女方剥夺了,如果这样的话,自己将来的养老都没有保障。他要求妻子一年内必须生育,否则两人就得一拍两散。心里烦躁不安的小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他把自己的问题向律师诉讼,询问如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能否和妻子签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妻子一年内不生育子女的,自愿离婚,并且赔偿男方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他询问这样的约定是否合理?

沈洁律师认为小伟的想法情有可原,但却是不合法的,和女方签订生育方面的协议也属于无效的法律约定。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它不受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的限制,男女的生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小伟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小何是否怀孕,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小伟和小何就生育问题应当好好协商,保障夫妻感情的和睦,就一个小的输卵管疏通手术不会有太多的疾痛,如果为了家庭的和睦,小何应当考虑丈夫小伟的生育请求,否则两人的感情也不会持续太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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