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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又生一名子女,能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乔先生和妻子汪女士协议离婚后,协议约定归汪女士抚养儿子,但两年前汪女士再婚,和后来的丈夫又生育了一名女儿,从此之后,汪女士就把儿子托付给了母亲照顾。现在男孩已经11岁了,他也非常希望和自己的爸爸共同生活。乔先生认为妻子再婚后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和直接抚养人的责任,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由他来抚养女儿。律师

而妻子汪女士表示自己最近刚生了儿子,故而委托母亲代为照顾儿子,并非是生了女儿不要儿子,不同意乔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说法。她表示等女儿稍微大一些,自己会把儿子接回来共同居住,无需乔先生多虑。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是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同时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对于抚养问题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律师

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需要母亲的照顾,和母亲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非目前有以下情况的,跟随父亲生活,否则抚养权不能协商的,法院都是判给母亲,判给父亲的情况有: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律师

哺乳期之后的子女一般指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的,法院综合子女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分个方面因素做出判决。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理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有另一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女共同生活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的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律师

由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畅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医院,故而上文法律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现在孩子已经满十周岁了,也表达了愿意和父亲一起共同生活的想法。汪女士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精力肯定会分散,也无力照顾自己的儿子,孩子父亲愿意直接抚养孩子,其应当配合变更抚养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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