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和尤先生因感情不和一年前离婚,他们的儿子小尤也入学了小学一年级,离婚后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妻子秦女士所有,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父亲每周可以探望孩子两次,为了方便接送孩子,尤先生经常来接送孩子,虽然秦女士也不表示反对,但小尤却非常反感。原来他的爸爸对自己的教育要求非常严格,经常询问他的学习状况。第一学期念完后,小尤并没有考取全班第一,而是成绩位于班级中上,这让尤先生忧心匆匆。律师
他难掩心中焦虑,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办理他的案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改为由他抚养。前妻虽然感觉到无奈,但表示自己已经尽力配合了,如果要变更抚养权,前妻也表示不同意。而尤先生的探望已经从双方约定的每周两次,变成了每天去女方家中看着儿子做完作业方才离开。对于前夫不断要求增加的探望时间,前妻已经表示了谅解,但她拒绝变更抚养权,而且她认为孩子的读书成绩在班级中位于七八名,学习是一所重点小学,故而也算过得去。律师
虽然沈律师对尤先生望子成龙的想法表示理解,但对于他要求变更抚养权且对方不同意的情况,沈律师认为尤先生起诉后,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尤先生认为前妻对孩子的学习不关心,自己和儿子的相处时间比前妻多,故而要求变更抚养权。律师
沈律师认为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父母离婚后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在双方离婚之前已经通过协议约定了儿子跟随女方共同生活,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然父亲和儿子每周相处的时间较长,但并不代表前妻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孩子成绩的起伏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在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变更抚养关系的。律师
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来说,需要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但现在小尤只念一年级,还不满十周岁,无法通过征得他的个人意见变更抚养权,如果以后小尤满了十周岁,同意跟父亲共同生活的,尤先生可以要求女方变更,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可以进行探望和支付抚养费来尽到自己的抚养责任。非直接抚养方可以对抚养方提出建议,但不应当越俎代庖,过多地干预对方的教育方式。离婚虽然让夫妻两人分开,但夫妻双方都可以成为好父母,而好父母并非只是在学习上照料孩子,还要从生活各个方面照料。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教育观念的冲突,并不是改变抚养权的关键,教育方式的不统一不能成为抚养关系变更的理由,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孩子本身也愿意维持现状,故而尤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