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丁在幼年时,父母李女士和黄先生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丁丁由父亲黄先生抚养。但后来,黄先生和其他女子再婚,对丁丁的照顾和关系就有限了,而后妈对丁丁怎么都看不顺眼,经常辱骂他。在黄先生不在家的时候,还会用手掐他的手臂,拧他的脸颊进行惩罚。当黄先生回家后,丁丁就向他告状,但后妈就用各种理由辩解,结果丁丁又被父亲打了一顿。
听说丁丁收到的不公正待遇,离婚后的李女士很是气愤,她单身后并没有找其他对象,因此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关心子女。由于两家相隔过两公里,李女士每天开着电瓶车去探望儿子。常带着孩子去男方家附近的肯德基去写作业,从小孩五点多放学到晚上十点,基本都不在男方家中,周六周日又时常带着儿子去外婆外公家,或是去各种补习机构。不给后妈任何打孩子的机会,甚至黄先生要见一面孩子,都变得很难了。
因此,黄先生就非常生气,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决李女士每月只有两天的探望时间。此后黄先生由于职业关系,经常需要早出晚归,对儿子也疏于交流,再加上一个不太友好的后妈,丁丁觉得家里环境压抑,就提出了要和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的想法。对此她特地带着孩子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孩子的扶养关系变更为母亲更加有利的,那么自然起诉后,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现在前夫黄先生已经再婚,而后妈对这个孩子也不太好,而丁丁目前已经十三周岁了,有自己的想法。根据丁丁自己的陈述,他的父亲因为工作比较忙,很少和他交流沟通,发现问题也只会用打骂来解决。而后妈非常不喜欢他,一直吵吵嚷嚷要再生一个孩子,是不是对他辱骂,还会有一些轻微的殴打。他愿意跟随自己的母亲共同生活。
后来和黄先生通了电话后,对方表示不会放弃自己孩子的抚养权,不同意前妻将孩子带走生活。称自己和新配偶并没有虐待小孩,只是丁丁有时候看电视不做作业,或者将自己的脏衣物到处乱放,吃饭时候看手机,才会遭到后妈的斥责。又因小孩对后妈的教育非常不满,经常污言秽语顶撞,这才会让他和新妻子对孩子施以惩戒。经过一番电话沟通,无法和黄先生达成一致的一件。那么沈律师只能告知李女士做好起诉的转变。
目前,虽然黄先生和李女士已经离婚,黄先生也已经再婚,两人也不存在复婚的可能,但由于黄先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与丁丁的关系,导致后来的妻子经常打骂孩子丁丁,虽然程度还没有严重到虐待或故意伤害的地步,但对于孩子的成长已经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现在李女士主动要求抚养孩子,而小孩也愿意跟着李女士共同生活,故而沈洁律师认为李女士起诉抚养权变更,获得胜诉的可能是非常大的。
有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写于2023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