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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妻子无经济来源,孩子不满两岁能否归男方抚养

杨小姐在一年半前生育了一名儿子,丈夫陶先生起诉离婚,两人均同意离婚,但是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双方均争取子女抚养权。男方诉称杨小姐没有工作,是个专职妈妈,而且岳父母均年老有病,无力协助看护和资助外孙生活,自己在外企工作,有一定经济实力,父母也有协助看护的能力,另妻子带了孩子居住一年半均不给自己探望,如果孩子抚养权判决给妻子,自己恐怕永远都无法看到小孩。律师

妻子杨小姐辩称双方感情不和是由于婆婆擅自敢干预导致的,自己和父母从未阻挠过丈夫探望小孩,但丈夫每次要带公婆一起来探望,自己不想发生矛盾冲突故而回避。她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婆婆曾经打了月子期间的自己,证明人是月嫂刘某。另外还出示了一份证明婆婆有双向交流障碍的医学证据(狂躁症)。自己虽然现在属于无业,但是有生育基金给付的一万元,另外还有父母给予的资助,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生活。

在一年半前杨小姐生育了儿子,公婆很高兴,主动提出帮忙带孩子,但是遭到杨小姐拒绝她聘请了一名月嫂。由于月嫂的劳务费用不低,加上杨小姐生育后休息在家,夫妻双方感觉到经济压力,婆婆突然搬入杨小姐的住处,辞退了月嫂,双方发生争议,后杨小姐带着孩子住到娘家。陶先生在一年多里面没有见到自己的小孩,后面就出现了前文的一幕。律师

经查明由于杨小姐当起了全职妈妈,而她的父母均以退休,母亲还有疾病,故而经济上较为拮据。陶先生在外企公司从事IT工作,月薪约税后11000元,不过需要归还房贷3800元/月。

沈洁律师认为丈夫比哺乳中的妻子收入更为丰厚,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经济条件的好坏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全部,子女的抚养除了生活条件之外,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名小孩自出生开始就和杨小姐以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对生活环境较为熟悉,照顾他的家人对孩子的生活习惯也相对了解,而陶先生自孩子出生后没有和其共同生活,如果贸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律师

现在孩子不满两周岁,还属于哺乳期,尽管哺乳期内的母亲由于辞去工作没有收入,但是孩子的外公外婆愿意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经济状况尚可,并非食不果腹,衣不蔽体,何况孩子判决给女方,男方还应当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故而法院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由于双方分居后男方没有承担过抚养费用,故而对分居一年半的抚养费应一次性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男方还应当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22万元。

离婚判决后半年男方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以自己收入较为丰厚,女方没有经济来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认为小孩的抚养问题已经在半年前的离婚诉讼中确定,现在双方的生活状况没有大的变动,不能证实母亲抚养有任何不利的因素,如果贸然变更抚养关系,必然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故而驳回原告诉请。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要考虑谁抚养孩子有利的原则,会从双方的收入、学历、家庭环境和抚养条件各个方面考虑,如果是2周岁内的孩子原则上判给母亲,10周岁以上的孩子征求孩子意见。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对于离婚诉讼而言,孩子抚养权归谁看哪方直接抚养小孩对孩子成长有利,但是对于变更抚养抚养权来说,是否变更看直接抚养小孩一方存在不利的事由,而不是相比谁比谁更有抚养优势。只有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因素,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入狱,重残,生活困难,吸毒,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孩子等较为极端的因素存在,才考虑变更,否则经常变动孩子生活环境和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身心健康是非常不利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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