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男和周女在五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年女方怀孕,婚后第三年剩余一名女童,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沈男主张女儿归自己抚养,要求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另行支付保姆费1300元,共计25000元。律师
周女答辩称自己月收入是3800元到手,子女抚养费数额过高,不同意承担。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男方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沈男认为自己月收入约1万元,有独立的住房,可以更好的给予女儿生活和学习环境,现在女儿已经两周岁半,既可以判给女方又可以判给男方。而且自己家附近有幼儿园和小学非常有利于孩子学习。女方经济收入比自己低,又没有住房,女方父母离婚,结婚前和父亲同住,现在她的父亲已经再婚,如果带孩子过去居住会非常不方便。律师
经查女方婚前和父亲同住,该套房屋系承租公房,女方户籍仍在内没有迁出,房屋为南北套,婚前居住于北面房间,结婚后,其父虽然也再婚,但并没有使用北面房间,且出具了一张证明,同意女儿离婚后带外孙女回来居住。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均有抚养条件,双方婚后都直接照顾和抚养子女,虽然女方的居住条件和男方相比要差一些,但已经满足了有稳定的住所,另外女方收入虽然比丈夫低一些,但也是较为稳定的工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稳定工作且有稳定住所的,符合抚养子女的条件,不会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由于这名未成年的子女年龄仅仅2周岁半,又是女性,判给女方抚养更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故而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