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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长期外出务工,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

律师导读:丈夫王某与妻子袁某因家庭矛盾诉讼离婚,双方育有两个子女王甲和王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离婚判决生效后王甲由袁某抚养,但事后得知袁某一直外出,不能尽到抚养义务,王某起诉要求变更王甲的抚养权。律师

案例引用

王某与袁某婚后生育王甲和王乙,后因家庭矛盾诉讼离婚,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韦王某和袁某离婚;婚生子王乙和王甲分别由王某和袁某抚养,直至其成年为止。判决生效后,即离婚后,袁某将王甲的户口从上海迁回了老家。办理王甲的相关转户手续后,袁某即外出务工,居无定所,且长期不在家。

王某得知此情况,认为袁某的做法没有对王甲尽到抚养义务,且其行为严重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及身心健康,遂与袁某商量由王某抚养王乙更加有利,袁某表示拒绝。王某便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由变更王甲的抚养权至其名下。律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现袁某的情况,并没有切实履行对王甲的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判决时作出的子女抚养判决,可以在之后男女双方情况的变更发生变化。律师

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抚养子女本着对子女成长身心健康有利为原则,本案中被告袁某离婚后安顿好王甲后便长期外出不归,显然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对王甲的身心健康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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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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