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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抚养权一方生活恶化,要求变更抚养权

上海律师导读:原被告之前是夫妻,因夫妻关系不和,几年前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当时因女儿的年龄及其他原因,作为母亲的原告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不料,几年后原告因一场病痛无力继续抚养女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给被告。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曾是夫妻,育有一女,后因夫妻关系恶化,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考虑到婚生女尚不满7岁,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作为母亲的原告为了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甚至放弃了婚房的所有权。此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好景不长,几年后原告生了一场重病,为了治病原告不仅辞去了原来工厂的工作,连女儿都没有办法照顾。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以自己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不能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给被告。

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坚决要抚养女儿,自己每月也衣服给女儿生活费用,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请。律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不应当变更抚养权,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但法院查明原告确实患严重疾病并已辞职失业在家,已无力继续抚养女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给被告。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原本享有抚养权的原告因患重病等原因要将抚养权变更至被告。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子女抚养一直是一个具有变化因素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因生活需要享有抚养权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更高的抚养费,或者因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对子女生活不利要求变更抚养权等等。律师

本案是因生活发生严重变化要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对方,根据相关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故法院根据审明的事实,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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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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