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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归谁的约定是否合理

离婚法律咨询:2006年,小张和前夫结婚,婚后因琐事和丈夫、婆婆发生争议,在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之时双方约定三岁女儿归男方抚养,婚后购置的一套房产,产权归男方所有。小张的本意是男方带了孩子,家里只有一套房子,为了让小孩有较稳定的生活环境,把住房让给了男方。该套房屋购置价格42万,首付12万,离婚时候贷款归还了5万元,房产市场价值90万。律师

双方还约定免除小张的抚养费(本意是用房屋折价款抵扣抚养费)。2009年前夫又谈了一个新的女友,对方提出不愿意和小孩同住,而小张的前婆婆非常嫌弃小张生了个女儿,又误读政策,认为小孩如果跟了自己儿子,就不能生育第二胎。2009年年底婆婆将小孩送到小张经营的商店后拂袖离去,小张有以下法律问题和纠纷需要离婚律师解答:

法律咨询一、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归谁所有的约定是否合理?

法律咨询二、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意味着变更房屋产权?

法律咨询三、自己抚养子女期间的费用可否要求男方支付?律师

纵观小张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男方所有,免除小张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约定“变更子女抚养权就可以变更某某房产的分割方式,或者重新分割房产所有权”,故而上海律师沈洁认为如果没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和所指,孩子抚养权不和财产分割有关联,也就是说不少当事人认为的“我考虑到对方带孩子,所以我才没有要房子(或者某某财产)的所有权”,不能必然关联。

当然沈洁律师认为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归谁所有的约定本身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关键是如何把这重含义写入离婚协议中。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变更子女抚养权时需要重新分割财产,或者重新确定财产归属的,那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同时也意味着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过沈律师认为要把一个人分得的财产重新分割,很难协商一致,当事人要做好诉讼的准备。律师

在抚养权变更之前,张女士抚养子女的费用理论上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张女士已经通过房屋折价款一次结清了抚养费,由于子女抚养费是子女向父母主张的一项权力,是父母的义务,张女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对她来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009年之后张女士婆婆将孩子送到张女士处,之后产生的抚养费用对张女士而言这是一笔法定义务之外的费用,而获得利益的人是张女士的前夫,如果张女士不能主张,将有失公平。

不过沈洁律师提醒,起诉的案由非常讲究,如果张女士以追讨抚养费的名义起诉前夫,她将败诉,因为抚养费主张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的孩子,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提起,此时抚养权还没有变更给张女士,所以她无权代表子女起诉前夫。不过张女士如果将孩子托付给亲友抚养,比如自己的母亲,以男方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抚养子女期间的抚养费,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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