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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盗窃妻子贩毒,离婚案件祖母作为第三人抚养幼女

离婚纠纷一案,陈某和刘甲2001年4月1日生育一女名刘乙,于2006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3年5月,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刘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5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律师

陈某诉称,后陈某怀孕,2000年,刘甲被劳动教养二年,孩子出生后一个月,陈某带孩子探望刘甲。2002年初,刘甲回到家中,仍然混迹于原来的朋友圈,2006年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刘甲又开始和社会闲散人员一起,深夜不归,陈某稍有不满,刘甲对陈某恶言相向,甚至动手。2009年10月,刘甲因盗窃被判入狱12年。孩子出生后至今,是刘甲母亲抚养的。律师

陈某想回去照顾孩子,但是居住地方太小。陈某要生活,没有工作和收入。陈某从2013年10月开始吸毒,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入狱十个月,现在已经戒毒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刘甲辩称,同意离婚。陈某婚前检查患有梅毒,有吸毒史,好赌成性,整日沉溺于搓麻将,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陈某无工作,无收入,无固定居住场所,不具备监护女儿的条件。女儿出生以后至今,一直由刘甲母亲扶养,与刘甲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故要求女儿由刘甲抚养,刘甲出狱前,女儿仍随刘甲母亲生活,暂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律师

朱M述称,刘乙出生后一直由朱M抚养至今,陈某没有付过抚养费,现在,刘甲婚前承租的公房动迁,陈某离婚的目的是要钱,陈某无正常职业,无固定住所,2013年5月因吸毒被判入狱,没有能力及资格抚养孩子,陈某要求抚养孩子,是为了取得孩子的动迁权益。故在刘甲出狱前,要求孩子仍随朱M生活,朱M有退休工资,有能力抚养孙女,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

所生之女出生后,一直随祖母生活至今,征求原、刘甲之女刘乙对父母离婚后随原、刘甲生活的意见,刘乙表示父母离婚后,随陈某或祖母共同生活均接受。

2013年6月,刘甲承租的公房上海市唐山路H号房屋被征收,2014年7月,陈某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的动迁安置权益,后撤诉。律师

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刘甲目前在服刑,无法抚养孩子,而陈某目前无工作,没有收入,有吸毒、贩毒史,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而孩子出生至今,一直单独随朱M共同生活,朱M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刘甲照顾孙女,故依法确定随朱M生活为宜。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与刘甲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刘乙随朱M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朱M自理至孩子18周岁止;三、离婚后,陈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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